《江苏省慈善条例》于2017年12月2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1日实施。这是继我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后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规,也是践行十九大精神和慈善事业发展要求的具体举措。
《江苏省慈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责,对慈善募捐与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促进措施、慈善文化建设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执行指导,为江苏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增添助力。
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范了个人救助行为。明确了个人求助范围和求助路径,要求求助信息真实,同时要求信息发布个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信息发布平台的提供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要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等。
条例细化了慈善信托制度。对慈善信托设立形式、受益人的范围、慈善信托的备案、财产管理、设立变更和终止、清算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慈善信托备案和监管中职责分工。
条例还明确了资金支持、评选表彰、从业人员薪酬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根据江苏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