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我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近日,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00元提高至1070元,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160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1712元。2018年1月1日起至今纳入我市低保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按实际低保月份计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
《通知》强调,各区(新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摸清保障对象底数,抓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居民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拨付所需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根据深圳市民政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