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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一周年实现公平精准有温度的救助

时间:2018-09-17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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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7月27日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广东第一部社会救助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等9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有效解决了困扰社会救助工作的救助制度“碎片化”、救助对象“覆盖窄”和“认定难”等问题,为广东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法律遵循。

一是救助水平不断提升,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条例》出台后,广东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救助水平明显提升,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最低生活保障:截至2018年7月底,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728元,595元,比去年同期分别提高了58元、35元;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分别为562元、271元,比去年同期分别提高了52元、41元。特困人员供养:截至2018年7月底,城镇年人均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14320元、13880元;农村年人均农村特困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10712元、9853元,比去年同期分别提高了912元、753元。受灾人员救助:2017年,省财政共安排下达中央和省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1.3346亿元。2018年,省财政继续安排2亿元预算,保障全省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遭受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截至2018年6月底,已为74万人次居民提供直接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比去年提高10%。临时救助:2018年上半年共开展临时救助8.8万人次,救助水平达1301元/人(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组织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全省共出动救助车辆21086台次、工作人员68784人次,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共50821人次,其中街面救助8978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及医疗保障:2018年全省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560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950元/人/月。广东重度残疾的孤儿可以同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8年的补贴标准为2520元/人/年。在孤儿医疗保障方面,《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将孤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本省户籍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救助制度“碎片化”问题。原来社会救助制度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不能及时共享信息,容易产生重复救助或者不知道申请救助的问题。《条例》出台后,省、21个地级以上市、121个县(市、区)均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依托省电子政务共享平台,实现各个救助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及时解决急难个案。2018年4月,省政府召开了省级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困难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是开展医疗救助二次救助,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条例》不仅针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人群,还惠及突然得了大病、家庭收入无法维持医疗支出的普通群众。若经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还可申请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此外,《条例》施行后,省民政厅等部门还出台了《体球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工作方案》等文件,不断拓宽医疗救助范围,开展“二次救助”。

四是低保等“信息化核对”便民利民,公平公正解决救助对象“申请难”、“认定难”问题。《条例》出台后,凡是救助对象认定,都必须首先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信息化核对。核对系统联通了公安、人社、工商等共12个部门并实现了与28家商业银行信息对接,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快速、准确比对,并出具核对结果。实现了困难群众办事从跑多个部门变为只去一个办事大厅,从多次跑现场变为只需到一次,开具各相关部门证明的周期从2至3周缩短到48小时。《条例》还突破性地对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居民提供了申请渠道,困难群众可向省内任一社会救助窗口提交救助申请。异地受理最大程度地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同时避免了镇(街)不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以及“人情保”、“关系保”,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广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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