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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 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时间:2018-06-08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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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体球网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到2020年,实现基层民政机构更加健全,人员更加齐备,体制更加顺畅,实现有机构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做事、有场所办事、有手段成事,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基层民政运行机制。

健全工作机构。根据新时代民政工作需求,统筹设置基层各级民政工作机构,确保基层民政有机构理事。规范县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确保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主要民政业务有具体科室承担职能。健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进一步规范机构称谓。建立村(社区)民政工作站,充分发挥村(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

配齐工作人员。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服务半径等因素,在现有的行政、事业编制以及公益岗位等人员内,科学配置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确保基层民政有人干事。人口在2万人以内的乡镇(街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人口在2至4万人的乡镇(街道),配备4名以上工作人员;人口在4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村(社区)民政工作站配备1名工作人员。

加强办公场所建设。乡镇(街道)要为民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将民政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便民服务大厅,优化流程,提升服务,实现“只跑一次”。村(社区)要在“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专门民政服务窗口,并配备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所有民政服务场所都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民政标识,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触摸屏等现代设备。

落实工作经费。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量、村(社区)数量、走村入户交通费用等因素统筹安排;村(社区)民政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意见》还对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完善基层民政体制机制和强化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吉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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