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明确,本年度安排承接社会服务项目(A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B类)、社会组织培训项目(C类)三类项目计资金500万元;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6年度年检合格;二是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三是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四是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五是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六是具有良好信誉;七是申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B类)的应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其他社会组织,且具有2名以上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已获得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的社会组织,不能申报2018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1个项目;为便于项目立项审查及执行监管,省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申报项目。
《实施方案》要求,省、市、县三级社会组织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由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A、B两类项目各报送不超过3个,C类项目报送1个;平潭综合实验区A、B两类项目各报送1个。《实施方案》还对项目评审、立项、项目管理、项目审计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财务管理,福建省民政厅还制定了《2018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供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执行项目时参考。(根据福建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