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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9部门出台行动方案 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时间:2018-11-06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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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行动方案》明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地市统筹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巡访制度。一是以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市为单位,全面摸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贯通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家庭赡养情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及赡养人或扶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和半失能留守老年人。二是建立以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市为单位、乡镇(街道)具体安排、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

《行动方案》强调,督促赡养、扶养义务人落实主体责任。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各地要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农村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督促扶养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动方案》要求,发挥村民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村民委员会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下,协助做好留守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摸查工作;以电话问候、上门探访等方式,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的生活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互助服务等。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可协助其赡养义务人与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将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订的协议复印件登记备存。 

《行动方案》还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作用、培育和发挥农村为老组织的独特作用、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作用、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等方面的重点任务。

《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基本权益;要广泛宣传养老理念、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形成互帮互助、助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在维护留守老年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适时对关爱服务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情况。(根据广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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