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为,近日,江西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外事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党建工作由省委非公有制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和指导,依托行业党委实行分类管理,对不能归口管理的,统一由省社会组织党委兜底负责。
《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产生、变更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拟任人选依照相关要求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要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
《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办法》强调,要加强收费监管。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档次不得超过4档,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主动减免会员单位会费。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办法》强调,公开的透明化的运作,是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的保障。为此,办法对信息公开也作出了布置。办法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根据江西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