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发〔2018〕4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了具体明确和要求。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要根据(甘财社〔2016〕163号)“省级补助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调整用于国家和省上出台的其他社会保障支出”的规定,在确保足额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前提下,各地可统筹使用省上下达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将当年省级补助结余资金或2017年结余资金调整用于解决医疗救助资金缺口问题,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支出进度,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出现结余,可调整用于医疗救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等其他社会保障方面,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通知》要求,对不按甘财社[2016]163号执行,造成医疗救助资金不足,影响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由相关县(市、区)承担主体责任;对不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致使一方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结余较大,另一方面其他社会保障资金又存在缺口的县(市、区),要严肃问责,同时省上将在下一年度下达资金时对结余资金予以扣回。(根据甘肃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