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了《安徽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全部取消了安徽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并相应制定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办理方式。
一是取消了《安徽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设定的“收入证明”证明事项,并相应规定申请人提供“收入情况声明”即可。二是取消了《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设定的“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证明事项,并相应规定申请人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声明”即可。三是取消了《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设定的“家庭收入证明”证明事项,并相应规定申请人提供“家庭收入情况声明”即可。四是取消了《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设定的“财产状况证明”证明事项,并相应规定申请人提供“财产状况声明”即可。
下一步,安徽省民政厅将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坚决杜绝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民政部门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切实改进服务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安徽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