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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完善低保兜底扶贫制度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时间:2018-10-18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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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出台了《体球网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8〕87号),进一步完善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按照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

一、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意见》提出,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同时,放宽低保申请人的财产认定条件,规定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进一步拓宽低保兜底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3个月。

二、完善赡养费计算方法。针对低保认定工作中存在赡养费认定难问题,明确规定对低保申请对象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对难以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参考民主评议意见。同时规定,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在被赡(抚、扶)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一年内购买中高档汽车或者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三、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定救助标准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实现了临时救助标准的城乡统一。同时分困难类型明确了临时救助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大幅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实行24小时内先行救助;全面建立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政策,推动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次。

四、增强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农村敬老院等现有资源,加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力度,3年内,20个深度贫困县每个县新建或改扩建1-2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50%以上。通过将县域范围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到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供养、购买服务、托管供养等方式,提高供养服务水平。

五、推进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便民化。社会救助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凡是能够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再需要办事群众提供,凡是政府部门产生的证照、批文等原则上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有条件的地方,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授权程序后,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批工作。(根据山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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