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社会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
条例重点就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许可、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
一是突出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条例》明确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二是确立了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条例》按照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要求,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规定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规范了社会组织登记许可。明确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许可。四是强化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明确决策架构,即社会组织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强化章程的治理地位,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五是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对登记管理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出要求。要求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资金风险评估、诚信约束等监管制度。根据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十种情形,设置了不同档次的处罚,加强了监管力度。
《条例》的出台是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