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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实施意见 进一步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时间:2019-05-23   浏览量:128 次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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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民政厅近日制发了《贵州省民政厅体球网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要切实掌握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底数,确保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应保尽保”,有效帮助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解决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强化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帮扶合力,增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帮扶整体效能。

《实施意见》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刚性支出扣减、分户施保、分类施保、渐退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认真落实低保刚性支出扣减政策。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二是认真落实低保分户施保政策。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低收入标准以内的,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认真落实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形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四是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的,低保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实施意见》对强化临时救助进行了明确。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困难家庭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情形,救助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且应先行实施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要提高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全面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机制。救助金额较小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审批。

《实施意见》对健全完善以急难救助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帮扶、社会力量参与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有效保障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一是健全完善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要充分依托社区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驻村工作队、新闻媒体、学校老师、医院医生、其他知情人士,健全完善急难救助对象排查制度、急难救助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确保急难救助渠道的畅通。二是健全完善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积极发挥“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作用,公布救助政策,明确救助程序,健全完善急难求助“首问责任制”和“转介”工作制度。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积极转介相关部门协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帮扶的,及时转介给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形成救助合力。三是健全完善急难救助综合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急难救助个案会商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充分整合相关部门救助帮扶政策,对急难对象进行针对式综合性帮扶,统筹解决急难型家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困难问题。四是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引导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务,为这些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创业和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有利条件。(根据贵州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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