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鼓励举办机构。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兴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合作、购买项目冠名权、专业扶持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优先扶持发展扎根基层一线、服务方向集中、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成立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是加强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市、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三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通过项目资助、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三是培育行业组织。推动成立市、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三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健全组织机构,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范围,促进行业组织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
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及市内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文件精神,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其他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成本。符合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发展基金会和社区基金会等,引导各类基金会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合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放公共和社会资源,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专业人员薪酬保障和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根据重庆市民政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