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切实保障最低生活。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和消费支出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家庭成员因子女就学、残疾、患大病或慢性病等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的,应扣减家庭刚性支出,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切实落实分类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对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要及时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根据其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区分救助类别,确定救助标准。要落实好先行救助、分级审批制度,不断增强救助时效性。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积极转介相关部门协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帮扶的,及时转介给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形成救助合力。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区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帮扶措施,切实帮助缓解困难。
三是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通过设立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形式,积极参与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充分发挥专业社工机构作用,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这些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为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创业和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配合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加大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跟踪服务力度,激发创业、就业意愿,优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岗位,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以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低保金。对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专人照料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充分考虑其劳动条件和家庭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于重新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要加强临时救助与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衔接,对享受人力社保部门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是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制度。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工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形成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救助合力。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深入社区、企业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重庆市民政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