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健全异地商会准入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青海省民政厅印发了《青海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同一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在省民政厅登记异地商会,要由5家以上企业发起,每家发起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每个市州一般不少于3个会员。
《办法》要求,异地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不得超过4级。同时,要在“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办法》还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以及异地商会成立登记的条件、职能、负责人、内部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省级异地商会共有32家。他们在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促进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经贸合作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