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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制定指导意见助推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

时间:2018-09-14   浏览量:128 次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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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体球网实施全省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民政部门职能,9月10日,青海省民政厅印发了全省民政部门开展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三年全覆盖,五年上台阶”的总体规划,坚持“党的领导、村为主体、分类指导、着眼长远”原则,履行民政职能,发挥指导作用,增强村委会凝聚力、号召力和组织力,调动农牧民发展村集体经济积极性,为实现农牧民增产增收、村集体经济稳步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规划部署,坚定打好村集体经济“破零”这场硬仗的信心,进一步指导村委会增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引领作用,持续推动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落地落实。一是继续加大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村委会骨干队伍,为推动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提供人才支撑。二是指导村委会将发展村集体经济纳入“三议一表决”、村级民主协商和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工作中,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并强化村集体经济阳光工程建设,确保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健康开展。三是进一步做好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换发或补发、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宣传使用工作,特别要大力宣传其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畅通发展村集体经济法人渠道,推动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顺利实施。四是会同组织、财政、农牧等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标准,确保村干部报酬和村级运转经费足额落实兑现到位,为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增添动力。五是简化注册手续、降低登记门槛,促进涉农专业经济社会组织量质并举发展,发挥其在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农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意见》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组织、农牧、工商等涉农部门的有效对接,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力有序扎实推进,推动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同组织部门加大对软弱涣散村级组织的整治力度,为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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