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民政局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主旨,抢抓浙江首创“竣工测验合一”工作的扩容机遇,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中新增标准地名使用及地名标志设置验收环节,将标准地名使用管理从“事后”监督前移到“事中”审核,并将其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进一步从源头加强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相关做法为全国首创。
目前,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标准地名使用验收,建设单位需规范使用民政部门核准的标准地名,在申请竣工验收前须按规范设置地名标志,在验收提供地名核准文书和建设项目完成的主要地名标志照片(主入口地名标志等)。
通过标准地名使用及地名标志设置验收,将有效避免楼盘名称与批准的标准地名不一致、“一地多名”的现象,规范标准地名使用,有力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