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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多措并举“阳光救助”惠民生

时间:2019-08-28   浏览量:128 次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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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一年来,辽宁省抚顺市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考察抚顺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本着“标准再提高、问题再聚焦、资源再整合、底线再织牢”的工作思路,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编牢织密民生兜底保障网,确保困难群众在全面小康路上不掉队。

一、完善流程,社会救助在阳光下操作

市民政部门持续加大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力度,推行“阳光救助”,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流程和动态核查机制,明确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制定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在网站上公开本地区低保救助政策、保障标准、申办程序、保障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在保人员名单等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其办事场所公开相关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定期开展保障对象的信息比对,准确核实低保家庭收入情况,以确定其保障情况。同时,注重抓基础,加强对低保档案的管理,档案材料规范齐全,对低保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档案及时做变更处理,并保证低保信息系统平台数据信息与纸式档案信息一致。

二、问题导向,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靶向发力,兜住民生底线。提高低保标准。根据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安排,综合考虑城乡低保标准,今后两年该市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6%左右,稳固保持农村低保标准始终高于全省执行的扶贫标准。健全认定方法。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类对象收入认定的衔接。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完善核查机制。依托信息核对平台,每季度对全市在保对象进行信息比对,县区结合疑点信息逐户核查,全市动态停止保障2296户、3863人。落实渐退政策。按照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相关政策保持一段时间的要求,在坚持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的基础上,脱贫攻坚期内,为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设立低保渐退期。聚焦热点难点。目前看来,比较突出、有可能兜不住底的是支出型贫困家庭。该市从2017年下半年起,已经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了因病支出型家庭低保救助工作,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截止2018年12月末,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37957户、60530人,年累计发放保障金33118.1万元;有农村低保对象23729户、36950人,年累计发放保障金8860.4万元。

三、综合施策,编牢织密兜底保障网

临时救助,帮助群众度过难关。该市的临时救助是以基本生活救助为主,城乡困难群众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各县区民政局按照申请、初审、复核、审批的操作程序实施临时救助,并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困难群众的临时性困难能得到一定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止2018年12月末,全市累计发生临时救助26213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218.1万元。

取暖救助,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根据《体球网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精神,市民政局、财政局、建委联合印发了《体球网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对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城乡取暖救助全覆盖。2018—2019取暖年度,全市累计对47353户贫困家庭实施取暖救助,发放取暖救助资金3858万元。

完成提标,城乡低保救助标准再提高。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019年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该市于5月28日印发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9〕18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5%,市内各区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到612元,三县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到562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7.5%,三县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4320元,市内各区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4668元。新标准从2019年7月起执行,目前各县区已按新标准发放到位,按时、保质、高效地完成了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截止2019年7月末,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35575户、55535人,累计发放保障金21769.1万元;农村低保对象23234户、35423人,累计发放保障金5723.2万元。(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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