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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应合法合规管理专项基金

时间:2023-01-09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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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霄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重点,参与第三次分配是当下学术界、企业界和公益慈善界等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慈善捐赠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则是慈善捐赠的中坚力量。

当下,在慈善组织(通常是基金会)下设立冠名专项基金,是一种愈发受到企业青睐的慈善捐赠方式。原因在于,专项基金的设立简便灵活,企业还可以享有冠名权等,并且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慈善组织也通常会对专项基金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因此这也成为很多慈善组织吸引捐赠人捐赠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基金会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忽视事中事后监管,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失控,陆续暴露出不少问题。正如《民政部体球网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所表述的,“有的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有的忽视了公开透明,有的偏离了公益宗旨,有的背离了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还有个别专项基金甚至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

因职业关系,近年来笔者和所在团队其他成员为不少慈善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经常遇到有设立专项基金意愿的企业和基金会“谈条件”的情况。例如:要求由企业成立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小组,全权负责专项基金管理,专项基金的资金要留在企业账户,由企业专款专用;要求在捐赠协议中写明“专项基金应刻制专用印章”。

实际上,企业的这些要求都是不符合规定的。专项基金本质上是在慈善组织中设立的,企业的捐赠行为一旦完成,捐赠的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了慈善组织,捐赠财产性质也从捐赠人的财产变为了社会公共财产,捐赠企业自此便不再对该财产享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享有的仅是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意愿,有权享有公益项目的冠名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才是专项基金的所有人,并且应对专项基金负有完全的管理责任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承担后果。因此,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其法律行为的主体也只能是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并非法外之地,慈善组织若疏于监管专项基金,除了有损公信力,更可能面临违法和行政处罚。

此外,有的企业和慈善组织约定,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慈善组织的制度,服从慈善组织的管理,即使是管理委员会主任,也没有“一言堂”的权利。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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