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近日印发《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制度》明确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的目的及原则,确定了约谈的对象和人员,提出了启动约谈的12种违法违规情形,建立了免罚清单。并规定了约谈准备和约谈工作的具体实施流程,对约谈通知书、约谈人员、约谈笔录等进行了明确。
《制度》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约谈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约谈工作开展情况,对约谈纪要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根据需要可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可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内容及不接受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何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