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晶晶
在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工作中,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偏差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减责……
湖北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湖北省社会救助免责清单(试行)》(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免责清单》),针对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等实际工作中容易发生的一些无意失误和偏差,分别明确了10种免责情形和3种减责情形。
《社会救助免责清单》明确,有以下10种情形之一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单位党组织可以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免责申请:一是社会救助申请人不履行真实完整承诺义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未发现异常所导致的偏差失误;二是在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周期内,救助对象不及时报告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导致的偏差失误;三是已及时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宣传、公开等工作,并尽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职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未提出救助申请导致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四是在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监督管理期间,因部门共享数据不完善、数据更新滞后导致信息核对不准造成的偏差失误;五是因当时政策界线不明确,经办人员按照有利于对象保障原则提出的救助意见或作出的救助决定,不符合救助之后的政策规定的;六是在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工作中,现有调查手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存疑信息,按照“疑似从无”原则提出救助意见并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在处置应急管理、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主动担当作为及时有效救助困难群众,但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是在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为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效的无意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是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已尽到政策解释和维护稳定的职责,但相关人员仍然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十是其他按规定可以免责的情形。
《社会救助免责清单》提出,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单位党组织可以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减责申请:1.因信息录入、台账登记等一般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2.因经办力量不足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3.其他按规定可以减责的情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刘小佳说:“以往大数据反馈问题线索查实出现无意失误和偏差要追责,让很多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担心板子打到自己身上,工作中难免畏首畏尾。有了《社会救助免责清单》,我放下了思想包袱,为困难群众办事担当的劲头大大提升了。”
据悉,湖北省民政厅此前指导部分市县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在省级层面缺乏具体指导性意见,对一些具体情形,基层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会容、不敢容”的问题。
“出台《社会救助免责清单》,是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实际举措。”湖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韩华平介绍,《社会救助免责清单》既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不担当、怕追责的问题,又恪守原则底线,坚持宽容不纵容的政策导向,更注重可操作性,便于基层把握和运用。
“《社会救助免责清单》保护了我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提供了更多安全感,畅通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中梗阻’,我们对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精准服务水平、更好帮扶困难群众充满信心!”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民政专干朱帆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