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省、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相关工作。
《规定》提出,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全面梳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履行的具体工作事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指导目录和上级工作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事项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依据等。
《规定》明确,对列入清单管理的工作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对落实清单规定事项所必需的工作台账、报表、网络工作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系统整合、统筹安排,每年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规定的频次统一报送;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突击报送数据和材料。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加强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加快有关信息系统的统一应用,逐步实现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对清单规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