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彦川 通讯员 王 方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着力强化“漏保”“漏救”专项整治工作,在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同时,持续开展“三进三通”活动(政策宣讲进社区、主动发现进社区、征求意见进社区,畅通宣传、申请、民意三条渠道),通过案例研判、督导检查等方式,重点破解大额医疗支出、重病重残单列、特殊收入计算等政策边缘疑难问题,在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创新政策,推动经验做法制度化
近两年来,厦门市民政局深入贯彻体球网总书记体球网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先后出台完善20余个有关社会救助的政策文件,把更多困难群众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一是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人均消费支出的无收入老年人、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重残重病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二是审核家庭收入时扣除家庭成员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将支出型困难人群纳入救助范围。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为本市户籍的,可按家庭户在本市申请低保。常住人口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医疗等专项救助范围。临时救助对象拓展到所有常住人口和在本市范围发生急难情况的流动人员。四是就业成本由适当扣除提高到可扣除最低工资标准的50%或本人收入的30%。对重度残疾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给予全额豁免。
今年年初,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炉前村居民魏某检查出重病,住院治疗花费较大,每月还需要自付上万元购买特效药,家庭经济入不敷出。社区工作人员走访发现这一情况后,主动协助其申请有关救助。因其儿子在国外打工,难以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社区立即将情况上报。市民政局组织区民政局、街道、社区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将魏某自费购买进口药的费用视为刚性支出,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将魏某纳入重病单列的低保保障范围,并为其购买“惠厦保”,切实帮他解决高额医药费的问题。
主动解题,答好兜底保障民生卷
今年以来,厦门市民政局通过 “三进三通”活动,先后9次到全市各区、镇(街)、村(居)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对现行《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等政策进行解读,逐一回答基层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同时,向基层经办人员阐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此外,市民政局干部职工还到全市各区、镇(街)、村(居)开展入户走访、调查研究12次,会同各区发放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政策宣传册2.5万册,并在社区广场、交通枢纽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开展现场政策宣讲。通过入户走访,民政干部职工重点了解了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居住环境、资金发放、政策享受及政策知晓、需求和难处等情况。
翔安区内厝镇孤寡老人梁先生中风住院治疗。由于梁先生的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丢失,其远房侄子为其支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他们正为后续治疗费用和今后的生活发愁时,社区工作人员发现了梁先生的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民政局随即指导区、镇、社区5天内为其补办好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审核确认其为特困人员,遂将其接入区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梁先生侄子赞叹:“民政人都是有爱心的人!”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注重运用大数据建立主动监测预警机制。对新排查出的困难群众,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核实,协助完成申请。今年以来,全市完成主动排查1万余人,新纳入保障对象530人。
多方“会诊”,协力提高救助精准度
瞄准信息不对称、查证困难、证明材料繁杂等经济状况核对难题,厦门市民政局不断适应新理念新要求,简化证明材料,优化核对方式。2013年以来,市民政局出台信息核对办法,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设立经济状况核对科,下大力气打造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在此基础上,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先后接入公安、人社、住房等部门的52个信息接口,使核对更加精准、便捷。
针对救助工作中无先例、等不及的新情况、急难事,厦门市建立健全联合研判机制,定期向区、镇(街)、村(居)三级社会救助机构征集基层疑难问题,做到“一般问题定期研判,急难问题即知即研”。在此基础上,编发典型案例8期,作为政策补充解读依据,并及时将成功经验上升为全市普惠政策。近年来,厦门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先后废除体球网“有家庭成员出国务工”“有家庭成员拥有普通机动车”等7种不能认定为困难群众的规定;将重度残疾单列低保扩大到精神、智力三级和四级。截至目前,市民政局累计深入基层开展问题研判25次,解决疑难杂症200余例。
集美区后溪镇老人王某是肢体三级残疾人,未婚未育,独居,每月有2600元的失地养老金收入。2022年2月,他不慎摔倒,导致多处骨折,术后生活无法自理。王某兄嫂也都是残疾人,无能力照顾他,只能每月花费5000元将其送入养老院。5月,社区工作人员排查了解到王某的这一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为其申请临时救助金6199元。考虑到王某虽有养老金,但无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无法定义务人,决定按照困难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该对象自愿将失地养老金上交给财政的情况下,将其纳入集中供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