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广东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工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等部门分别负责教育、住房、医疗等专项救助,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格局。
在认定对象范围方面,《规定》明确,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此外,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在资金保障方面,《规定》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申请及受理环节,《规定》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工作。
在供养内容方面,《规定》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照料、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0日公布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同时废止。(莫冠婷 包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