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 俊) 7月6日,由上海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正式实施。《操作规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和工作机制。
《操作规程》强调了“强制报告义务”。国家机关、居(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向民政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监护不当情形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操作规程》明确了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于发现或接报后12小时内确定合适的临时照料人;难以找到合适临时照料人的,街(镇)应当指导督促居(村)委会落实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对无法在社区照料的未成年人,由街(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临时照料。对于需要医疗救治、体检或医学隔离观察的未成年人,应当先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或隔离观察点救治或观察。对于监护不当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并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等;对于需要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临时生活照料的,应当将其送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或救治,并根据需要开展对监护人的查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