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晶晶)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民政部近日制定出台了《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从管理体制、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专家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强化了评估主体责任,明确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评估委员会承担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在细化评估工作程序方面,《规定》明确了评估工作发布通知或公告、审核资格、专家组组建、实地评估、社会评价、意见反馈、等级建议、委员会议、复核申请、评估复核、公告发布等各环节的工作内容、要求和时限。
《规定》专章对评估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任职资格、职责、聘任、培训、考核以及保密、回避、资格取消等事项作了规定。
《规定》明确,评估办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民政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进行调整或确认,防止“一评了之”。同时,对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出现受到行政处罚、被投诉举报、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的,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评估,并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