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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政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

时间:2022-03-03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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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民政厅印发新修订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4月1日起施行。

《规程》共12章、66条,重点在5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基础上,明确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五是进一步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的规范性要求。

《规程》还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陈小平)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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