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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困难群众可在常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时间:2020-04-16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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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伟涛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并自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在明确“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程序的同时,还明确了申请低保可向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进一步方便了困难群众。

  《办法》主要有五个特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保障对象及按单人户纳入的条件、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并考虑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及收入扣减的情形,体现“按收入认定”和“按支出核算”相结合综合评定家庭困难程度的人文关怀;二是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实行“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三是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将受理低保申请主体明确为乡镇(街道),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从而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四是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地,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五是提高救助效率,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行无纸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低保救助时效。

  特殊群体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重病患者等依靠自身能力脱贫较为困难的特殊群体,以特殊政策兜底保障是广西解决深度贫困问题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自治区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体球网民政工作的指示精神,不断建立和完善低保兜底保障政策制度,充分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去年以来,民政厅联合扶贫办、财政厅等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采取“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倾斜保障措施,将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刚性支出较大、收不抵支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及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年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进一步编密筑牢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的“网底”。

  此次颁布实施的《办法》,从自治区政府法制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老年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规定。

  据介绍,目前,广西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47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82.8万人。自治区将进一步压实压紧各级民政部门政治责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做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9000余名受疫情影响贫困对象获临时救助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先后11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抓好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成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印发20多份民政领域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文件,织密筑牢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

  在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保障方面,畅通了救助申请绿色通道,推行不见面申请,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外出申请难题;简化救助审批程序,实行不见面网上审批,过后再补办线下环节,当月审批当月发放救助金;加大对新冠肺炎患者以及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乡镇(街道)审批临时救助权限提高到4000元,并要求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要在2个工作日发放到位;对于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的新冠肺炎患者,以及因疫情防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充分运用社会救助“组合拳”,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疫情防控工作两不误、双到位。

  目前,全区9172名受疫情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获得临时救助,共发放临时救助资金842.18万元。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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