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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退捕渔民”走向“稳稳的”新生活

时间:2022-05-31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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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冉冉 通讯员 王 淼

洪泽湖、高邮湖、白马湖、宝应湖是长江淮河流域重要湖泊,也是江苏省淮安市辖区内的重要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实施以来,淮安市6030名祖祖辈辈以捕鱼为生的渔民告别“水上漂流”,开启了“稳稳的”新生活。一年多来,他们的日子过得怎么样?

保驾护航,携手共筑“安心墙”

“不瞒你说,禁渔后我担心了很久,心想不捕鱼可怎么生活呀?真没想到,生活更好了!”家住盱眙县观音寺镇的李永,激动地对民政工作人员说起自己家如今的变化。“不但日常生活有保障,今年我母亲生病,医保还给报销了80%的医疗费用,大大减轻了我们一家子的负担。真的太感谢你们了!”

李永家的父母已步入老年,两个子女尚未成年。李永和父亲都是退捕渔民,过去一家靠着捕鱼为生,每天起早贪黑,但是收入有限,生活没有稳定保障。

退捕上岸后,民政等部门在联合走访过程中,发现他们符合社会救助相关政策,便将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领取保障金2789元,改善了他们的日常生活水平。如今,李永子女所在的中学还每学期给每个孩子1000元的教育补助。医保部门也将李永一家的信息上传至医保平台,免除他们的医疗保险费用。

禁渔政策实施以来,淮安市持续关心关注退捕渔民上岸后的生活情况,综合运用低保、特困、医疗、住房、教育和临时救助等多项社会救助政策,全方位做好建档立卡上岸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市6030名退捕渔民中,符合条件的困难退捕渔民,全部按规定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保障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转产就业率、符合条件退捕渔民纳入社会保障率均保持100%。

截至目前,民政部门累计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84.52万元,惠及退捕渔民140余人;实施临时救助34.29万元,救助渔民386人次;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1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48人;把低保边缘家庭16人、支出型困难家庭2人纳入动态监测。人社部门为2333人提供政策指导,153名退捕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社保补贴6.26万元;开展退捕渔民培训562人,为18名退捕渔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

牵线搭桥,转行走上“致富路”

“真没想到,现在我也领工资啦!”家住洪泽区的徐前,退捕上岸前跟儿子一起生活,以捕鱼为生。由于身患残疾,腿脚活动不便,徐前只能在岸上做一些简单的活计,如帮忙整理渔网、晾晒渔具、分拣鱼虾等。

在退捕上岸过渡时期,民政工作人员在走访徐前一家时,见他精神状况良好,人也厚道,便推荐他到当地一家小企业上班,从事简单的电子零件包装。“我一天能做200多个,按件计算,每月可领到2000多元的工资。”徐前说。

民政工作人员表示,会持续做好走访和跟踪帮扶,一旦发现其家庭遭遇生活困难,会及时将其纳入相应保障体系。同时也提醒他与镇(街道)人社部门联系,根据意愿决定是否参加相关就业培训。

2020年8月,淮安市民政、人社、财政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体球网做好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专项工作的通知》,并提出要全力推进转岗就业,特别是对高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和专业以捕鱼为生计的退捕渔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规定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住在洪泽区老子山镇的孙广过去长期在长江上从事水产捕捞工作,禁捕政策实施后,他回到镇里承包了60多亩水面养殖螃蟹。老子山镇党委政府牵线搭桥,组织当地养殖大户、“土专家”对孙广进行结对指导,帮助他走上致富路。

“回头看看,禁捕是好事,现在洪泽湖生态更好了,连鸟儿都比往年多了。我们也过上了幸福安稳的日子!”说起现在的生活,孙广乐开了花。

像徐前、孙广这样顺利转行的渔民还有很多。近年来,淮安市拓宽就业增收渠道,通过务工就业安置一批、支持创业安置一批、公益岗位安置一批、技能提升转型一批的就业政策,持续加强对退捕渔民的创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确保渔民上岸有生计、有门路、有保障。

老有所依,托起幸福“夕阳红”

“今年我和老伴都60多岁了,上岸前一直以捕鱼为生,收入不多,但多少有点积蓄,等年龄大了,靠着积蓄也能给儿女减轻点负担。现在虽然不捕鱼了,但政府有了新政策,我们老两口养老生活更有保障了!”家住金湖县的李军对晚年生活充满憧憬。“你看,这养老补助金,我们都领了一年多了!”按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目前,像李军这样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每人每月可领取720.5元养老补助金。

为保障好退捕渔民的老年生活,帮助他们安享幸福晚年,《淮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社会保障专项行动方案》规定,60周岁以上的,自退捕渔民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同时享受江苏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文中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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