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方面,该法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等。作为一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吸收成功试点经验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吸纳总结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为配合该法的施行,发动社区力量积极参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本版特刊发来自安徽、江苏等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以飨读者。
合肥包河:奏响社区矫正“大合唱”
李光明?范天娇
“虽然我有犯罪‘前科’,但是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社工们没有放弃我,帮助我走过人生低谷,重燃对生活的信心。”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的一处工地上,已经解矫的孔某如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每天忙得不亦乐乎。
孔某的变化完全得益于包河区司法局的“三分教育”新模式,该局结合辖区实际,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分段、分级、分类的“三分教育”新模式,推动社区矫正人员从“要我学要我改”变为“我要学我要改”,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
“三分教育”覆盖全过程
包河区是合肥城区在册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辖区,全区10个街道、镇及两个街道级社区的在册人数常年保持在500余人的高位。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执行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但街道、乡镇层面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往往只有两到三人,人手严重不足。在现实倒逼下,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寻找“帮手”。
作为全市首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区,包河区司法局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过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正活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包河区司法所走起“司法工作+社会工作”的融合之路,探索建立了“三分教育”社区矫正新模式。
“三分教育”即为分段教育、分级教育、分类教育。其中,分段教育把矫正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入矫的第一个月为初期,侧重于普及法律常识、矫正规定,树立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意识和矫正意识。解矫的前一个月为后期,主要提醒社区矫正人员珍惜生活、感恩生活,增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
初期到后期之间的阶段为中期,融入“一人一案”的分级教育。通过测试及家访等手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不同等级,决定施策的方式、密度和力度。在矫正过程中,还持续开展“一类一项”分类教育。依据犯罪类型和原因等指标,将有共性的社区矫正人员“归类”,组织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分类开展特色课程
“周老师,您的每句话都说到了我的心坎里,感觉您就是对我说的。”听完包河区人文社会服务中心开设的国学课堂之“喝酒误事篇”,因醉驾获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坐不住了,找到主讲人周弘交流起“课后感”,当场表示一定会让朋友把家里的“存货”都拿走,再也不贪恋酒杯了。
这样的“国学课堂”在包河区已经开办多年,每期均会针对不同的听课人群选定主题,引经据典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受到“学员”们的欢迎。
为了提高教育的质效,在包河区司法局指导下,社会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类教育,设置了性别、年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家庭状况等多个指标,将有相似经历、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组成同一学习交流小组。社工再按照小组特点制定不同的“课程表”和“活动表”,组织小组成员参加。
如针对因酒驾、疲劳驾驶等主观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判缓刑的人员,专门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培养安全驾驶意识;针对因性格暴躁、激情犯罪被判缓刑的人员,专门开展社会交往能力、情绪管理主题活动,培养情绪控制能力;针对在婚姻家庭、养育子女方面存在困扰的女性,专门开展女性家庭关系、育儿技巧提升小组活动,培养处理家庭婚姻关系的能力。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我们将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合理配置资源,让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专业社工、志愿者既各展所长又互通互融,达到刚性执法与柔性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进形成社区矫正‘大合唱’格局。”包河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福州晋安:打通社区矫正最后一公里
张仁平?林怡阳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的283名社矫对象,分散在70多个村(区),疫情发生至今,无一人脱管、漏管和感染。这是怎么做到的?“在高墙外织密防护网,我们有一支136人的‘五员’队伍,与检察机关一同作战。”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喆道出了其中奥秘。
社区“五员”成“同盟军”
福州市晋安区地处城乡接合部,区域面积大,人口密度高,社矫对象较多且分布在乡村社居。为化解难题,该院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巡回办公室,入驻晋安区社区矫正中心。同时,聘任组建以社区工作者为主的“五员”队伍,作为社矫检察的“同盟军”。
据了解,所谓“五员”即督导员、信息员、联络员、志愿者和心理咨询师,督导员主要由村(居)负责人担任,信息员、联络员、志愿者多为社区工作人员、治保主任、调解员等。他们协助社矫检察监督,各有分工,又有联系,参与对社矫对象的思想教育、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等多领域的社矫工作。“五员”中,联络员负责整合全面情况,采取每日一报、突发应急事件速报的信息沟通机制,利用社矫监督平台及视频等通讯方式,与社矫巡回检察官形成联动,让社矫检察监督更加精准到位。
“社区工作者熟悉社情民意,知晓社区大事小情,对矫正对象在社区里的情况也最为了解。”该院分管副检察长游晓敏介绍,他们担任“五员”,发挥“千里眼”“顺风耳”作用,打通了社区矫正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疫情中为社矫对象送温暖
湖北籍社矫对象尚某,于2019年12月起在晋安区鼓山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春节时,尚某因申请回家未获批,情绪十分低落,督导员第一时间来电问询,心理咨询师跟进安抚,信息员也告知他,如果防疫物资缺乏或感到身体不适,可直接联系同小区的志愿者寻求帮助,这些让独在异乡的尚某感受到了家人般的温情。
疫情爆发后,针对尚某的情况,联络员反馈:“经督导员沟通劝说,尚某安居在小区,还劝家人不要来榕过年。”信息员反馈:“尚某服从司法所监管,按时在‘在矫通’平台上报到学习。”心理咨询师反馈:“尚某情绪乐观,常与家人互晒厨艺,很开心。”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五员”队伍派上了大用场,确保了社矫监督与防疫两条战线同时展开。疫情期间,283名社矫对象心态稳定,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一人离开当地。
张家港市黄巧琴:巧手挽得浪子归
张全连?沙?一
“社区矫正到底做什么?怎么做?”2003年底,江苏省张家港市成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从零开始,没有经验的市社区矫正中心主任黄巧琴决定自己走出一条路。她阅读法律书籍、记录工作计划和做法、询问司法所人员……经过努力,张家港市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形成了10多个规范性文件。她本人也荣获了“张家港市劳动模范”称号。2018年,黄巧琴被评为“最美社区矫正工作者”。
“帮要用心?正要以身”
“是黄主任为我人生点亮了一盏灯。要是没黄主任,我还不知道现在是什么样子。今天我重新回归社会很开心,更开心的是,我研发的多功能弯管机,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张某华动情地向黄巧琴深鞠一躬,因为这天是他解除社区矫正的日子。
张某华目前经营着一家电子加工企业,回忆起当初开始社区矫正的经历,他感慨万千。“那段时间,我一想到自己曾犯过罪,看到别人歧视的眼神,就自卑自闭,每天都靠吃安眠药才能入睡。”但是张某华对电力机械产品制作生产有极大兴趣,精通机械图纸和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能熟练使用各种量具。张某华的这些表现都被黄巧琴记在了心里。
“既然一念之差犯了罪,就要好好改造,只有这样才能重新抬头做人,赢得大家尊重!”了解到他的情况之后,黄巧琴为他制定了一个既坚持执法严肃性、又体现“人情味”的矫正方案,多次上门与张某华家人一道做其思想工作,鼓励他走出人生低谷。
在一次帮教过程中,张某华向黄巧琴表示自己“想把原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聚拢,组成新的创业团队”。黄巧琴当即同意,要求其合法经营,并多方联系相关单位予以支持。张某华潜心钻研相关专业技术,心中的阴霾逐渐消散。近年来,经国家认证,张某华精心研发的产品获得13项实用新型专利。通过科技创新、依法管理,公司年度纳税达400多万元。张某华不忘回报社会,解决了近200人的就业,累计出资5万元,资助10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帮要用心,导要以情,矫要依法,正要以身。”这是黄巧琴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灵丹妙药”。
坚守信仰?创新不止
在黄巧琴帮助的社区矫正人员中,李某是让她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个。
多年前,李某患尿毒症保外就医,当时家中年老多病的父亲和正在读小学的儿子成为他心中的牵挂。为帮李某一家渡过生活难关,黄巧琴主动联系市民政局和镇司法所,为李某提供适应性帮扶,并担任起李某儿子的课外教师。
在工作过程中,黄巧琴发现,像李某这样家庭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在少数。为实现帮扶效果最大化,2009年初,她积极倡导筹备了江苏省首家面向“两类特殊人群”服务的社会组织——“张家港市春晓社会服务社”。“春晓服务社有效发挥‘压舱石’作用,形成了矫正工作大家参与、人人尽责的局面,成为苏州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工作的样本。”苏州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春晓社会服务社已惠及三千余人,
在此基础上,黄巧琴还牵头设立专门面向“两类特殊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服务项目——“托起明天的太阳”。她在实践中探索、总结提炼出“五步工作法”规范调查评估,“六个明确”规范入矫宣告,“七个步骤”规范季度评审,“日定位、周汇报、月考核、季评审”规范日常管理,等等。
多年来,黄巧琴坚守法治信仰,深入社区矫正人员家中面对面帮教,足迹遍布了张家港市280多个村(社区),温暖了80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灵。
社区矫正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之际
李?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新时代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提升刑事执行效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制度。法治是规则之治,要求行为主体明晰、权责明确、程序正当严密。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建立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规范了实施社区矫正的程序,规定了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与实施,为社区矫正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奠定了规范基础,有助于消除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理解不一致、执法不统一、责任不明确的现象,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法律价值追求。人权保障是法治的要义之一,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治要求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滥用权力,以保障人权。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这就确立了社区矫正的人权保障原则。在人权保障的法律价值指引下,社区矫正对象不再只是一个消极被动的矫正措施的承受者,而是一个拥有合法权利的具有主体性、能动性和积极性的社区矫正参与者。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有利于转变国家治理观念,改进国家治理方式,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反映了先进的刑事执行法律观念。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执行法律活动,受到刑事执行的法律观念支配。法律观念也是法治的要素之一,先进的法律观念引导和提升法律活动。社区矫正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责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这就明确了将预防再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作为社区矫正的目的和工作重心,同时也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方针和基本措施。社区矫正法还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法规定的作为刑事执行法律活动的社区矫正措施,体现了和缓性、开放性、社会性、参与性、恢复性的刑事执行法律观念,有效地降低了传统监禁刑的严厉性、封闭性和对抗性,符合我国新时代国家治理的要求,也合乎恢复性司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社区矫正法必将在实施的过程中展现其强大的生命力。(作者系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社区报20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