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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出台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础不断夯实

时间:2021-08-19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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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 瑶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体球网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首个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标志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

原则上两年内统一评估标准

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研究制定该评估标准,为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人群划定了统一、明确的准入标准。“明确保障对象是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关重要的环节。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就是用来评估失能人员失能状况的关键工具,失能状况评估结果是确定失能人员能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基本依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表示。

根据《通知》,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指标分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二级指标包含进食、穿衣、时间定向、沟通能力等17项;失能等级划分为0-5级。

《通知》要求长护险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的实施应用,今年新增的14个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该评估标准,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该评估标准上来。

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能够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权利,更好规范和精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战略规划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关博认为,该标准让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谁”更加清晰,“保什么”更加精准,“失能评估全国‘一把尺’,可以有效解决我国长护险试点过程中失能评估各行其是的问题,让不同地区参保人员都能公平享受待遇。”

为推动评估标准有效落地,《通知》提出建立三项机制:一是试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对医保部门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民政部门在给予护理补贴、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入院评估时,探索采信医保部门评定结果;二是探索建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评估对象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定期沟通调度,实现评估数据共享;三是协同探索建立评估效果的评价机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经验好做法。

统一长期护理评估标准是众望所归

自2016年我国开展长护险试点的五年间,全国49个试点城市已有1.34亿人参加了长期护理保险,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52万人。

谁能享受长护险待遇、可以获得什么样的保障,试点城市在具体实践中有各自的考量办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指出,目前正在使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不少于10个,而且还有的地方制定了本土的评估标准。标准的差异化、碎片化降低了长护险制度的规范性,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确立。

近年来,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评估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早在2019年,国家医保局在对人大建议的答复里提出:“探索建立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北京协力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贾云竹也曾在采访中指出:“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和照护需求标准,这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石。”

此次评估标准的出台,使长期失能人员的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更加规范。

长期护理相关标准体系建设仍在路上

给各试点地区提供统一的评估标准,有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关博指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为我国‘老有所护’保障体系更加规范发展提供了关键的机制支撑。”“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四室副主任于建明表示。同时,有关专家也向记者表示,目前出台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仍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空间。

“客观反映真实需求的评估结果对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关重要。”于建明说。可以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标准体系建设仍然在路上,除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以外,还需继续完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护理服务标准体系等。《通知》也提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进评估标准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促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建立,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打好基础。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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