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 正文

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前世今生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70周年专题报道

时间:2020-04-28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字体:    打印

本报记者 祝 闯

  编者按: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1950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她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制度,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更是为之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强的法治基础。

  70年,民政部门在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度框架下,为婚姻当事人双方提供着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人性化的婚姻登记服务。在服务国家发展、保障民生、便民利民的进程中,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是怎样发展变化并逐步完善的,这70年间两者有着怎样的发展逻辑,它们之间又是如何互动发挥作用的呢?带着这些问题与思考,我们邀约法律领域专家学者答疑解惑,一同走近婚姻法,走近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一路相伴 保障并服务民生

林艳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婚姻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是婚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合法有效的婚姻一定是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办理了婚姻登记的婚姻。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70年来,这部法律分别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修正,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颁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其中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了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体球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婚姻法的每一次调整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也对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更好实施1950年婚姻法,原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促进婚姻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的婚姻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0年11月11日发布施行《婚姻登记办法》。之后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登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6年3月15日颁布新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8年之后,再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由国务院公布,不仅反映了国家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做好贯彻落实,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15年12月8日又修订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可以说,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是我国婚姻登记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婚姻法是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而婚姻登记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依法予以确认的唯一方式。两者在对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确认上目标一致,相辅相成。

  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需要完成法定程序。现行《婚姻法》第1条明确规定:“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需要完成登记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行为, 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以及办理的具体机关、程序等等, 将婚姻关系当事人婚姻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相结合,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婚姻法的规定。如《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14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一致。

  综上,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亦步亦趋的修订完善不仅体现了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过程,也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变迁。在尊重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逐渐淡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色彩,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法律是实现婚姻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

薛宁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当今社会,婚姻是一男一女合意组成家庭、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结合。作为私人生活共同体的家庭,亦构成社会基本单元,受到社会和国家保护。具体而言,宪法将婚姻家庭置于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之下;民法则通过赋予当事人权利义务、设定必要条件与程序等,在个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保持适度平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这得益于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构建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婚姻制度。这一新型制度由1950年婚姻法孕育而成。

  从198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再到起草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无不传承着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制度精髓,同时也结合时代发展与社会变迁的制度供给需求,适时做出修改和增删。此外,国家还通过发布婚姻登记的行政法规,细化立法规定,保障我国婚姻制度实施。具体而言,在结婚制度与离婚制度中,上述法律法规的变迁轨迹可描述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不断调适。

  首先,体球网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经历了从1950年婚姻法详细列举、1980年婚姻法例示相结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抽象概括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不再禁止。这一立法变迁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医学进步和人民健康水平提高不无关系,然其根本则是人权保障与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其次,在协议离婚方面,近年来由于群众观念的改变,造成我国协议离婚数量连续攀升的局面。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设立三十日离婚冷静期限。我国协议离婚程序从政府适度监管到当事人自负责任,再到法律设立离婚冷静期的调整模式变化,再次表明法律中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并非绝对,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依法对个人自由予以适度限制,是实现婚姻社会治理的必要举措。


婚姻登记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向同行

李明舜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新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随着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而确立。1950年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七十年来,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始终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建设同向同行,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品质,为不同时期的婚姻法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婚姻成立或解除的程序性规范,是为婚姻法等实体法规范的实施而服务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于 1950 年、 1980 年颁布实施了两部婚姻法,并在 2001年对后一部予以修正。为了适应婚姻法的制定、修改以及立法理念的变革,婚姻登记条例历经多次调整,婚姻登记制度在逐步的改进中不断前行。

  新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既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都为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发展、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正是因为有了婚姻登记制度,而且这一制度与相应的司法制度相配合,才确保了我国婚姻法全面贯彻实施,确保了婚姻法立法目的的充分实现。因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容贯穿了为民服务的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容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1950年婚姻法确立婚姻登记制度时,立法者解释了婚姻需要采用登记的理由:“苏维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政府唯一的任务就是为人民服务,因而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婚姻问题要表现的比婚姻当事人及亲属们更为广泛的关心和更认真的负责”。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这一立法初心,一直体现在不同时期的婚姻登记条例之中,特别是现行的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仅去掉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这些改革都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民政部门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了婚姻家庭领域的不法行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特殊贡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同我国其他婚姻家庭制度一样,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法律制度,也是离老百姓最近、和老百姓终身大事紧密相连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让老百姓亲身体验了法律的权威:履行婚姻登记的,不仅结婚、离婚行为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和保护,而且能够充分体会婚姻的庄严与神圣;反之,没有履行婚姻登记的,其结婚和离异不受国家认可,其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确立,把公民结婚离婚行为纳入了法制轨道,经过七十年的坚持与发展,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了非法婚姻,形成了履行登记手续守法光荣、不履行登记手续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这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服务宗旨,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亲情服务为手段,以人性化服务为根本,用实际行动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婚姻法律制度的温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特殊贡献。

  一张张不同时期的结婚证见证着一个个家庭的组建,也记录着婚姻登记工作的变迁。

  ——编 者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0.4.28)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