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培樟 梁美英
新冠肺炎疫情在湖北武汉暴发以来,影响全国,牵动人心。此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发生的突然性、演变的不确定性、处置的紧迫性和后果的不可预测性等特征,极大地挑战了我国的应急治理能力。应急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和影响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疫情的有效防控亟须高效的应急治理体系和配合有序的应急治理共同体,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主导,也需要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
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治理,能有效弥补政府力量,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效率。疫情纷繁复杂,单靠政府力量难以达到有序、高效的治理效果。慈善组织作为社会公益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民间性、志愿性、公共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物资筹集、社工专业服务、心理辅导等方面有优势,其参与应急治理有助于构建多元共治的应急治理体系,缓解政府压力。
疫情对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治理的挑战
慈善组织作为以慈善为志业的组织体,参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理,乃其宗旨所在、使命使然,也是其价值体现。但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对慈善组织的应急能力提出了挑战。
首先,疫情对慈善组织的专业性提出挑战。我国慈善组织多次参与抗灾救灾,积累了不少应急处理经验,但参与如此规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尚属首次。“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不同的是,疫情防控中,病毒是无形的存在,且具有强传染性,仅仅依靠情怀和人海战术注定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助力疫情防控,不仅需要热情与善心,更需要理性和专业。
其次,疫情对慈善组织的公开性提出更高要求。在当下这样的热点公共事件中,公众对慈善资源的募集和使用情况关注度极高,且对慈善领域的错误容忍度极低,这就要求慈善组织更加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达和反馈慈善信息,接受监督。
最后,疫情对慈善组织的执行力提出挑战。疫情防控具有紧迫性,物资的筹集发放必须体现一个快字,否则就会导致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执行力质疑。
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治理的对策
提升自治性,增强参与应急治理的主体意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社会治理主体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治理模式从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线性模式向合作共治的网状模式转变。首先,政府对慈善组织应由控制转为引导,从组织变为监督,给予慈善组织更多自主权,提高其参与应急治理的积极性。其次,明确政府是应急治理的主导力量,慈善组织作为重要的补充力量,应当寻找政府未能或尚未顾及的应急事项及时补位,如关注医护人员及其家属、深入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关怀困难群体关怀、疫后心理重建等。
增强透明度,完善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突发事件的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有更严格的信息公开要求。其一,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建议慈善组织每天通过网络自媒体公布截至前一天的捐赠款物接收和拨付情况。其二,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捐赠款物的数量、类别、去向、用途等,每一笔捐赠款物的明细都应有据可查,捐赠物资的去向更是不能含糊。其三,慈善组织应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及时回应相关质疑,澄清误解、击破谣言,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其四,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对慈善组织形成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行业监督的有效闭环。
注重协同性,构建“内合外联”的应急治理协同合作机制。面对疫情,任何部门或组织“单兵作战”,都会面临信息不畅、人员不足、专业欠缺、效率低下等困境。应当向“联防联控”模式转变,建立应急治理协同合作机制。一方面,加强慈善组织间的内部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协同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行动无序和资源利用的“旱涝不均”,实现慈善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畅通慈善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外部组织的联系,在政府的整体调度下发挥各自的功能,形成一套快速反应、高效行动的应急治理完整架构和顺畅流程。
追求专业性,提高参与应急治理的专业程度。一是充分动员民间力量,利用专业人士的特长破解疫情防控的专业性障碍。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发起的“爱心驰援、共抗疫情”项目由政府、慈善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建立的筹款、物资、翻译、医疗器械鉴别、国际物流、国内物流等9个专项小组组成,分别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开展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使其具备参与应急治理的良好素质与较强技能,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和救援效率。三是加强整体部署规划,适时调整服务方向,在优势领域发挥作用。疫情防控是场人民战争,随着战斗的推进,慈善组织应适时重新评估社会需求并做出有效调整。如前一阶段主要是募集资金和发放物资,疫情整体得到控制后,疫后心理重建、疫病宣防、疫后困难群体关怀等方面更需要也更适宜慈善组织的介入。(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