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 洋
“当前,公共环境脏乱差、滥办酒席、不孝敬老人等仍是乡村治理的‘顽症’。对于这些不良现象,政府、法律监管不及,而村规民约恰好可以发挥补充作用。”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兴村党支部书记吴艳良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内容,对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吴艳良强调,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村规民约既是自治的表现形式,又能融自治、法治、德治的功能于一体,成为一本“治村宝典”。
党的十九大以来,体球网总书记多次就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教育和引导贫困群众改变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等作出重要指示。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联合出台了《体球网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一般应经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五个步骤。强调乡镇、街道要加强督促检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监督执行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奖惩机制,促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该项政策出台后,各地也及时出台了地方性文件,进一步落实相关工作。但在调研中吴艳良发现,村规民约在制定和实施中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首先,针对性不强。许多内容是抄袭而来,缺少当地特色,也没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像“保护环境、珍爱自然;统筹发展、共谋繁荣”,内容流于形式,成为“墙上制度”。其次,惩戒尺度难以把握。村规民约中或没有涉及处罚惩戒措施,或多采用“禁止”“不准”等词汇,造成执行力不足。同时,对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内容等方面的监督仍有不足,导致其发挥作用有限,逐渐失去村民信任。
对此,吴艳良建议,乡镇政府要加大指导和审查力度,要对村规民约中出现的处罚惩戒措施的尺度进行规范,提升村规民约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引导性和约束性。要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程序,提高村民、下沉干部、老党员、驻村企业员工等人员的参与度,让村民在内心和行动上对村规民约有认同感。同时,将乡贤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社区(村)社会组织纳入监督体系,不仅监督村规民约的落实情况,也要对乡镇政府以及组织、民政等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村规民约有效落地。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