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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区矫正注入温暖的力量

时间:2020-07-20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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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柳 旭

  社区矫正在我国从试点、扩面到全面推行已经走过了17年历程,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探索也进行了17年。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开始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的参与途径。那么社会工作助力社区矫正的优势是什么?社会工作进入社区矫正法,将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长期致力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

  为社区矫正人员注入信心

  “唐社工,我结婚啦!给你留了一包糖,沾沾喜气。”深圳新现代社工服务中心的唐艺维看着手里的便条,回想着一年来的经历,欣慰、兴奋、成就感涌上心头。

  给唐艺维写便条的人叫张生(化名),是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第一次与张生见面,让唐艺维印象深刻的是那毫无生气的眼神,以及手臂上累累的疤痕。

  几年前,张生因斗殴致人重伤,潜逃两年后自首,在监狱服刑3年后因身体原因转为监外执行,需要接受5年的社区矫正,由唐艺维所在的机构负责社会工作帮扶。

  “与张生建立信任的过程并不顺利。”唐艺维告诉记者,由于深圳的社区矫正社工是岗位制,都在司法所内办公,社区矫正人员往往把社工也当成司法行政人员,戒备心很强,而且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对自己的身份并不认同,觉得社区矫正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从内心抵触社区矫正。

  “但对社会工作者来说,与社区矫正人员建立信任是个案帮扶的关键。”唐艺维说,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表明社工身份,她还特别注重沟通中的细节。比如,对方站着时自己绝对不坐着,每次见面都要先帮对方倒水、递纸巾,谈话过程中注意使用“您好”“谢谢”“请”等词语,还有倾听和同理心,让社区矫正人员感受到被尊重,愿意向社工倾诉,进而帮对方解开心结,解决实际问题。

  从感性支持到理性分析,在唐艺维的努力下,张生从最初的抵触到犹豫再到试探,逐渐敞开了自己的心扉,直到有一天他说:“小唐,我想找份工作,能养活自己就行。”

  高中学历,没有特长,也没什么像样的工作经历,一项项条件列出来后,张生沉默一会儿说:“我不怕吃苦,体力活也没问题。”

  “他想重新开始,而且非常坚定,在这个信念的支撑下,他愿意克服困难。”唐艺维说,这是她在张生身上发现的一个显著优势,她希望通过这一点帮张生树立信心。

  “优势视角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理念。社区矫正人员的过往经历、自我评价、社会大众评价等,很容易导致一个结果——污名化。”唐艺维告诉记者,优势视角注重挖掘服务对象的优点,帮助其认识自身优势,对社区矫正人员更新自我认知、重新融入社会十分重要。

  张生后来找到了一份在工厂看仓库的工作,单位知道他的“历史”后延长了试用期,这让他很受打击,但在唐艺维的鼓励和支持下,张生没有放弃,加班加点,任劳任怨,半年后如愿转正,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单位信任,用勤奋工作开启了新的人生。

  让社区矫正更有质量

  8年前,唐艺维开始从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些年的工作经历让她很有成就感,也越发认识到这项工作的价值。在她看来,如果没有社会工作的介入,仅凭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会导致社区矫正呈现监管工作较强、教育和服务工作相对较弱的情况。

  “社会工作助力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教育和服务方面的短板,使得社区矫正更有效率、更有质量。”唐艺维说。

  广州市荔湾区友善社会服务中心主任周仕臻告诉记者,社区矫正人员大多犯罪程度较轻,有些人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不重视社区矫正,有些人觉得自己很冤枉,认为社区矫正会影响自己今后的发展,所以除了家庭、就业就学、社会交往、法律意识等外在需求,心理调适等内在需求也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适应社区矫正的重要一环,是社会工作者需要关注的重点。

  在周仕臻看来,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的优势在于能够根据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的需求,制订有针对性的介入方案,帮助其更好地适应和完成社区矫正,引导其改善自我认知,正确看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增强守法意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社区矫正人员虽然在生活上保持平常的状态,但行为上受到司法部门的约束,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会保持一定距离,不愿与他人接触,甚至自我标签化,难以融入社会。”周仕臻告诉记者,遇到类似的情况后,友善社会服务中心的社会工作者会通过个人、家庭、社会三个层面帮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析,并制订分阶段服务计划,帮助他们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

  让社区矫正社工底气更足

  “目前,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专业关系建立还不够紧密。”周仕臻表示,社会工作者与司法行政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分别承担适应帮扶和执法监督的角色,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却时常需要协助从事司法行政性事务,这不利于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关系的建立。

  对于角色模糊、责任不清等问题。周仕臻表示,社区矫正法的施行有利于梳理和明确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该法还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委托社会组织、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地方财政加大对购买服务经费的保障力度,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解决司法机关在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方面立项指引不清晰、经费投入无保障的局面。

  “社区矫正法多次提到社会工作,其施行将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发展。”上海中和社区矫正事务所总干事尤静凤告诉记者,社区矫正法规定社会工作依法参与,较好体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表现。

  社区矫正法还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在尤静凤看来,这些规定都将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也能鼓励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彰显专业价值,提升竞争能力。

  “社区矫正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社会工作参与的合法性,从专业角度肯定了社会工作参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让社会工作者底气更足。”唐艺维说。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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