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联合印发《体球网进一步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通知》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省统计局每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的30%确定。此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照就高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视财力状况,可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标准。
《通知》要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实行一年一发。从义务兵被批准入伍翌年起,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故被批准提前退伍的,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被部队退回的新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义务兵,不再享受优待政策。因故滞留部队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第三年(含)以上义务兵不发家庭优待金。
《通知》明确,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负责发放。(刘子渐)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