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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一周年
让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公平精准有温度的救助”

时间:2018-09-20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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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骆泽铭  莫冠婷  何 燕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广东首部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9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广东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法律遵循。

《条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可及性”和“精准度”两个方面。一年的实施实践证明,《条例》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困扰社会救助工作的救助制度“碎片化”、救助对象“覆盖窄”和“认定难”等问题。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原来社会救助制度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不能及时共享信息,容易产生重复救助或者不知道申请救助的问题。《条例》出台后,省级、21个地级市、121个县(市、区)均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今年4月,广东省政府召开省级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困难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圳、佛山、惠州等市形成制度化协调沟通机制,统筹各类救助资源,解决急难个案。

据了解,广东省还依托省电子政务共享平台,实现各个救助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如低保对象会自动共享到教育、住建、人社、卫计等部门,使困难群众能够立刻得到减免子女学费、廉租房申请、“一站式”医疗费用结算等其他社会救助。

拓宽救助范围

《条例》不仅针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人群,还惠及突然得了大病、家庭收入无法维持医疗支出的普通群众。经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还可申请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

患有结核性脑膜炎的中山市三乡镇圩仔社区居民莫叔面对185万余元的巨额医药费,通过医保报销117万余元后,个人仍需负担67.69万元。中山市“支出型医疗救助”为莫叔一次性发放了最高额度医疗救助金20万元,市级临时救助给予2900元,但莫叔仍有47.4万元医疗费需自己负担。中山市大病困难帮扶中心通过医疗救助结算系统大数据分析,发现莫叔仍存在较大困难,主动跟他对接并协助申请专项慈善救助,分两次救助了15万元。各项救助金共分担了医疗费用的82.5%,莫叔本人负担32.4万元只占总费用的17.5%。

《条例》施行后,广东省民政厅等部门还出台《体球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工作方案》等文件,不断拓宽医疗救助范围,开展“二次救助”。

惠州市医疗救助在实现政策内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部分100%报销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二次救助”。将政策外自负医疗费用计入医疗救助基数,保障对象政策外住院自负费用年度超过5000元部分按5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可累计救助5万元。今年7月,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老坑村一般贫困户高叔因患心脏病,治疗费高达18.28万元。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10.2万元、大病保险报销23561元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报销1124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达100%。在此基础上,对政策外费用给予“二次救助”报销20514元。最终,高叔个人只需支付25514元,综合报销比例高达86%。

“信息化核对”便民利民

为解决社会救助“申请难”“认定难”问题,《条例》出台后,凡是救助对象认定,都必须首先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信息化核对。核对系统联通公安、人社、工商等共12个部门并实现与28家商业银行信息对接,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快速、准确比对,并出具核对结果。实现了困难群众办事从跑多个部门变为只去一个办事大厅,从多次跑现场变为只需到一次,开具各相关部门证明的周期从2周至3周缩短到48小时。

此外,《条例》还为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居民提供了申请渠道,困难群众可向省内任何一个社会救助窗口提交救助申请。异地受理最大程度地方便了困难群众申请,同时避免了镇(街)不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条例》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2017年11月7日,民政部在广东云浮召开部分省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座谈会,推广广东改革经验。据了解,广东正在全面推进特困供养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筹打包改革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将现有特困供养机构床位升级改造为护理型床位,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集中供养服务,探索出既能满足政府兜底保障又能适应养老市场需求的新路子。截至2017年底,广东省有21所特困供养机构与社会力量签订合同(协议),引进社会资本2.5亿元,对4985张床位进行了护理型床位升级改造。

此外,依托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类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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