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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社会资源 完善管理机制
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实现创新发展

时间:2018-10-10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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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标洪  通讯员  邹宛佚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再上新台阶,近年来,重庆市从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工作创新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扎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近日,在民政部、财政部发出的表彰通报中,重庆市被评为2017年度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优秀省份,工作管理指标位居前十。

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

形成政策合力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体球网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认定、标准、管理和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有效衔接;修订完善《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优化审核审批程序;重庆市政府修订出台《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对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精准核查比对救助对象,实现精准救助;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着力规范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健全保障机制;出台《体球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对象分为四类,根据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别就医疗困难、重特大灾(伤)害、就学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标准,形成全市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体球网印发〈2017年民生实事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将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纳入重庆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民生实事推进情况,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区县民政工作绩效评价和分配区县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相关门户网站、电视和报纸,抓好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宣传和信息公开。

统筹整合资源

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017年以来,全市40个区县都建立了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定期通报、文件抄送、信息交流、协调会商、联合督查等形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2015年以来,重庆市已将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资金作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出台《重庆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规程》,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设置规范、工作流程、办理时限、部门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截至目前,全市1030个乡镇(街道)均在政务办事大厅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

同时,按照“应保尽保”原则,通过积极盘活存量资金、统筹安排年度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等,足额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资金。为积极落实工作经费,市级安排8000万元民政工作以奖代补市级补助资金,其中,40%的资金(3200万元)用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此外,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培训会议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区县低保工作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增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完善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量化配备,完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并全面启用市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系统,启动基于民政部核对平台2.0版本的核查系统升级改造和独立安全测评工作,实现与重庆市低保系统联网推送核查。

近年来,在“8+1”社会救助体系基础上,重庆还出台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着力破解长期以来救助政策没有覆盖的低保边缘群众的支出型贫困难题。同时,创新引入综合性商业保险“民政惠民济困保”,不断扩展困难群众救助渠道,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轻困难群众遭遇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生活负担。

救助标准再提高

救助对象分类动态管理

2017年,重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每人每月350元,分别占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28.53%和42.19%。全市所有区县的农村低保标准均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从2017年4月起,重庆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为失能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护理补贴;根据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A、B、C、D四类,按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确定了临时救助标准,最高可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救助。

全市各乡镇(街道)依托村居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靠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同时,建立规范的救助申请、分级审核审批、公示等对象认定程序,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示,并根据人员构成情况将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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