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路建英
从党的十九大报告到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从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到增强乡村治理能力,乡村振兴战略被摆在突出位置。如何进一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之一。
“健全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重庆市委会副主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认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应有效发挥自治引领、法治保障和德治感化的作用,在“三治”并举基础上,促成“三治”相辅相成、融会贯通,实现乡村善治。
乡村治理滞后于乡村发展
历经改革开放四十年,乡村社会在人口结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法律意识等方面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乡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较之从前更为丰富。
“我国乡村治理滞后于乡村发展,已成为制约‘三农’发展的瓶颈。”李生龙调研发现,新形势下乡村治理问题凸显。
当前,村级组织事务处理能力弱化,村民自治参与度低。李生龙说,眼下乡村治理事务仍主要依赖上级党委、政府,现有的自治机制中,村务自我管理、村民自主服务、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农村能人与贤人缺位,加上留守乡村的多半是老弱群体,文化素养与法治意识欠缺,导致村务监督功能不强。”李生龙指出,部分村一级组织被黑恶势力或“村霸”掌控,涉黑涉恶事件时有发生,少数干部独断专行、假公济私、滥用职权,恶化了乡村治理的法治环境。
此外,由于传统乡土文化断层,道德伦理约束式微也是乡村治理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李生龙说,以宗族观念、乡村习俗、村规民约为基础的传统文化受到市场经济“利益至上”等价值观念冲击,乡土秩序传承日渐中断,传统道德和伦理观念的约束力渐失,村级组织自主解决纠纷的能力弱化。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振兴乡村的主心骨和顶梁柱。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其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是推动乡村有效治理、实现乡村振兴发展的重大举措。
无论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战斗堡垒作用不能削弱。在李生龙看来,乡村有效治理,必须强化党委、政府领导作用,凝聚各方力量为“三治”融合筑基。
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李生龙表示,可通过派驻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形式,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也可以整合现代乡贤和宗族力量,使其以文化道德力量教化乡民,增强乡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此外,还可以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扩大其在乡村建设、公共服务、矛盾化解等方面的参与度,厚植乡村社会治理根基。
在“三治”融合中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乡村善治,则百姓安居乐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李生龙认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应有效发挥自治引领、法治保障和德治感化的作用,在“三治”并举基础上,促成“三治”相辅相成、融会贯通,实现乡村善治。
强化自治引领作用,以自治促进法治与德治兼容互济。加强规范有序、自主创新、充满活力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引导乡村治理重心下移,激发村民主人翁意识,凸显“三治”融合的主体价值。尊重村民自主判断,在法律规则普适性与乡村需求差异性之间寻找结合点,制定符合乡情民意的治理规范,促成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的有序接轨、规则治理与乡规民约的交融互通,增强法治的接受度。关注村民的伦理认同与道德共识,根据村民认可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提炼村规民约,促进村民对德治的认同和自觉信守。
坚持法治保障作用,以法治保障自治与德治健康发展。强化法律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乡村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权威,促使“三治”融合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以规则指引乡村治理实践,培育村民规则意识和法律信仰;发挥法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功能,加强自治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工作的能力。以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为保障,为乡村德治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抑制传统道德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让德治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助力。
注重德治感化作用,以德治助推自治和法治平稳运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重塑乡村道德秩序,大力培育“三治”融合文化基因,为厉行自治和法治提供情感基础。注重优秀传统道德“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感化作用,营造乡村崇德向善、明德惟馨的德治氛围,提升村民道德水平与自治能力。弘扬德治的正向价值,发挥道德内在的浸润、规范、约束作用,培养遵规守矩、崇德尚法的文明乡风,降低法治的实施成本,推动乡村良法善治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