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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德云社吴鹤臣网上筹款

时间:2019-05-13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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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 洋

  相较于传统的求助方式,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服务更大程度为公众求助或帮助他人提供了便利和保障。然而,在成效显著的背后,也存在一些乱象。病情夸大、造假诈捐、筹款过多、隐瞒实际家庭背景、炒作营销、平台核实和监管机制缺位、收取费用等情况及舆论报道频见报端,屡屡遭受公众的质疑。

  5月1日,德云社演员吴鹤臣因脑出血住院,其亲属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上限百万元的筹款,网友质疑其有房有车不该发起众筹,引发大众关注。

  其实,这并非个人互联网众筹的首例,像2016年发生的“罗尔事件”,网友同样质疑其个人信息瞒报。此类事件频发反映了什么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和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体球网。

  吴鹤臣家属的行为是否合法?

  因吴鹤臣的特殊身份,自发起网上众筹始,就有人爆料吴鹤臣家中有两套公租房及一辆车,照顾吴鹤臣时,其家属还请了护工帮忙。那么吴鹤臣家属在未完全提交真实经济状况的前提下,就在网络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

  邓国胜表示:“吴鹤臣家属的筹款行为属于个人求助,并不是公开募捐,并未纳入慈善法的监管范围。”

  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因此,慈善募捐不论公开募捐,还是定向募捐,都是慈善组织专属权利,同时也明确,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是违法行为,但并未禁止个人求助行为。

  张凌霄认为,个人求助虽未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但属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监管范围。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发起求助的个人的资质(或者说门槛),但发起初衷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保证真实善意。如存在恶意筹款等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起人、平台、赠予人三者是什么关系?

  针对此事件,民政部于5月9日回应称,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但由于影响到慈善领域秩序规范,下一步,民政部将引导平台修订自律公约,针对群众关切持续完善自律机制,也将动员其他平台加入自律。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那么网民的行为属于慈善捐赠吗?网民与求助人应是什么关系呢?

  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活动。”

  因此,慈善捐赠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实施的赠予,也就是说用途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慈善捐赠是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服务,目的具有为公性,受赠人只能是慈善组织或慈善捐助受益人。因此,这期间筹得的款项就需要强调是“赠予款项”,并不是“捐赠款项”。

  赠予是带有主观意愿的,不管受助人经济状况如何,并不影响他可以在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而网民的赠予行为也是在看到现有求助材料的基础上自愿赠予。

  平台有怎样的角色定位呢?

  通过“企查查”可以得知:水滴筹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水滴互助推出的众筹平台,是一个企业搭建的互联网平台。

  张凌霄表示:“平台在三方中充当的是服务者的角色,为求助人和广大网民提供互联网服务并建立信息渠道。”

  2016年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也就是说,发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履行诚信义务,提交全面而真实的证明材料;平台在发布筹款信息时要做好风险提示。

  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呢?

  张凌霄表示,个人大病求助作为一个有益的救助形态,要走的路还很长,需要各方面的呵护和成长,法律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风险防控,缺一不可。

  目前,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在核实发起人的车辆、房产、存款等家庭经济情况时缺乏合法有效的途径,平台审核甄别力量也有限。同时,筹得款项也主要支付给个人账户,后期的监管将无法实现,虽有举报机制,但追责成本也是问题。为此,2018年10月19日,民政部通过倡议的方式,引导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三家互联网募捐平台签署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明确提出倡导发起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加强求助信息前置审核、建立失信筹款人黑名单等事项。

  如何更好地做到前期审核和后期监管呢?邓国胜建议:“在自律公约中的第一条就提到,倡导求助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这样既弥补了平台前期审核能力的不足,也可有效监管发起人对所捐善款的使用情况。同时,通过慈善组织捐款还可以让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

  邓国胜认为:“目前,仅仅依靠平台自律公约,还难以实现对不轨不当行为的矫正,信用黑名单也只能亡羊补牢。个人救助筹款的关键,还是诚信、透明、公开机制的建立,以及对滥用信用、甚至欺诈等行为进行惩戒。另外,如何完善平台的个人求助条款,建立公益诉讼等司法救济机制,以更好保护赠予人的利益,也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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