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路建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审结1252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审结16件。另外,经民政部认定的全国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有700余家,但自2015年至2017年3年间,全国只有25家社会组织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多数都是几家社会组织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搞得如火如荼,成效显著,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仍然偏少。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建议,鼓励社会组织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相关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能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针对公益诉讼成本高昂的问题,刘红宇建议,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费予以缓交、免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将公益诉讼纳入免费法律援助范畴,并由税务部门对参与公益诉讼的律师予以个税优惠。同时,设立“超级基金”,用以垫付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需要承担的司法鉴定等相关费用。
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专业水平和知识储备问题,刘红宇认为,国家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公益诉讼专业能力培训、典型案例宣讲、举办专业论坛等,鼓励律师以个人身份加入相关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能力。
在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方面,刘红宇提出,要及时清理相关限制、歧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政策,探索建立诸如提高社会组织管理费收取比例、增加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捐赠者的税收抵扣额度、对于公益诉讼先进社会组织予以表彰奖励等相关制度,并明确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相关赔偿金额的使用细则。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9.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