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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率先出台慈善法实施办法

时间:2018-12-04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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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翟 倩

11月30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全票通过。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后,浙江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率先制定的慈善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该《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慈善事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浙江省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一直较为活跃,目前,全省共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慈善组织559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三;设立慈善信托13个,涉及资金6.4亿元,资金总数位居全国第一。

《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将有效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切实强化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行业自律和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营造“人人心怀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浙江加快形成法治化、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大众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办法》突出改革导向,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贯彻于慈善事业管理中,降低准入门槛,整合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实行网上办理,激发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的积极性和活力。《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增设条件;在办理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可经由非营利性组织提出申请,同步将其登记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可以直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办法》突出价值导向,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慈善制度建设中,引领和促进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办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办法》还明确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帮助。

《办法》突出问题导向,增强相关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协调性,解决浙江省慈善事业发展特别是慈善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办法》明确界定了政府部门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民政部门主管慈善工作,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托现有公共设施推进基层慈善综合服务。

《办法》体现了“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浙江省互联网技术的先发优势,更好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形式,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互联网募捐予以规范。

《办法》体现了精准帮扶的救助模式。慈善与社会救助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有效衔接慈善与社会救助,有助于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实现慈善活动精准帮扶。《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办法》还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规范了个人求助活动,打击骗捐诈捐行为,维护社会募捐秩序和慈善公信力。《办法》明确个人有求助的权利,同时应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所发布的求助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显著的风险防范提示,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此外,《办法》还对慈善行业自律、募捐方案备案、变更捐赠财产使用用途、慈善组织以外其他主体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措施等作出相应规定。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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