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近日公布。《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程序,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程序,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等内容作出规范。《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名文化保护、研究、宣传和阐释,鼓励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开展地名文化公益宣传,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展示和传播地名文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和彰显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的地名开展挖掘、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地名数据及时交互,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施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