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社会救助工作近亲属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
《办法》明确,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均应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低保和特困供养时,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申请地村(居)委会成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应主动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向本级民政部门进行申报,由县级民政部门转享受相关保障政策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备案档案按户单独归档管理。
《办法》提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年度核查等环节中应回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管理备案对象,按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清退。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审核确认工作要求在相应的各级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施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