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伟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
据介绍,《实施细则》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中,明确收养评估既可以由民政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解决了收养评估存在的异地情况不熟、人力投入大、评估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
对不同类型被收养人的评估配比比例,《实施细则》明确,送养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原则上按照不小于3∶1的比例开展评估;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弃儿童,充分考虑其回归家庭的现实难度和迫切需要,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1∶1的比例开展评估。
《实施细则》明确了评估加分项。对子女因公牺牲或被评为烈士、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收养申请人,在评估时予以加分,以增强价值引领。同时,明确了收养评估细分为能力评估与融合评估,并明确了先后顺序。为尽可能防范收养过程中的风险,《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原则上应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再开展融合情况评估,通过可量化的收养能力评估对申请人进行前置筛选,减少和避免被收养人在融合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实施细则》还对收养评估终止的情形和终止融合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