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铭) 5月30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防溺水、心理健康、监护评估等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同时,新增“报告义务”,进一步压实家校责任,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或者疑似受到侵害的,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规定》指出,要畅通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渠道,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及时疏解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实现早预防、早识别、早干预、早治疗。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心理干预、权益保护、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以及收养评估等专业优势。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发挥场地、资源等优势,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儿童服务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托儿童之家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未成年人服务活动。
湖南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将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推进“政策宣讲进村(居)”,引导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政策、知法懂法,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加快推动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完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确保“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发挥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