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青
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募集社会资源、获取社会信任的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网络慈善的兴起,各类互联网公开募捐项目备受关注,慈善资源点滴汇聚,品牌项目层出不穷。但是,有一些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慈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公众质疑。新修改的慈善法监管与促进并重,规范与支持兼顾,针对目前公开募捐活动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及时、准确、有力的回应。
强化公开募捐活动的主体责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无论是自主发起,还是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都必须履行主体责任,承担相应风险,对公开募捐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新修改的慈善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项目发起阶段,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合作方进行评估,这意味着公募组织对合作方不能只要筹款、不问出处,必须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明确合作方遴选标准和程序,对合作方的背景、资质、信用、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核,从源头上避免别有用心的合作方借慈善图名谋利,或因合作方能力有限导致募捐不足、效率低下。在项目实施阶段,合作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监管的权利、方式,应提供的服务支持以及合作方配合的义务,开展公开募捐的要求、范围、时限等,这是对合作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资金管理环节,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慈善组织应建立完善公开募捐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从接收款物、募捐成本、接受捐赠、拨付资金、使用善款等方面进行全链条监管,坚决防止募捐款物被拖延使用、挪用或滥用。
优化公开募捐活动的促进措施。针对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难度较大、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经验不足等问题,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完善、加强了促进措施。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由两年改为一年,降低了门槛,明确释放出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信号;明确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基础法律概念、基本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提供了平等准入、有序竞争的端口和平台;“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等条款,对平台的公益属性作出严格限定,体现了法律对维护公开募捐活动公平公正、维护慈善组织募捐主体权益的坚决态度。
提高公开募捐活动的违法成本。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完善公开募捐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政府部门严格执法、社会公众理性监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公众募集款物,不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上开展公开募捐,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时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面临退还或收缴募集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募资格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降低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提高了公开募捐参与者的违法成本,对居心不良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对慈善组织依法行善给出了清晰警示。
新修改的慈善法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制可谓浓墨重彩,宽严相济。可以预见,随着法律的普及、贯彻以及配套政策的出台,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将逐渐趋于理性、专业、精准,将进一步释放社会公众的慈善活力,加速慈善资源的有序流动,促进慈善财产的高效利用。
(作者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