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莫冠婷 韩 堃)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27条,进一步拓展认定范围,放宽认定条件,优化认定程序,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规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原则,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细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的3个条件。明确特困人员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3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办法》加强了政策衔接。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优化了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程序,符合特困条件的,所在机构应当主动帮助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和意见。简化了公示、入户核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还明确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和程序。规定了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