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彦川)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后已于近日公布,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二十七条,明确了地名管理原则、管理范围、命名更名程序、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文化保护、乡村地名建设等内容。在此次修订中,《办法》第三条在地名管理范围中增加了“自然村”的内容,并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明确了自然村命名和更名的具体审批程序。《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保护弘扬地名文化,深化地名信息应用,推动乡村地名建设与寄递物流下乡、农村电商建设、智慧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平台经济等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同时,《办法》从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标准地名信息数字化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县市(区)应当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的出版,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此外,《办法》还提出,地名命名、更名时,要坚持“方便群众”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江西省现行的《办法》于2011年制定、2019年修订,10多年来在加强地名管理、优化地名服务、推进地名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番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旨在为全省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规支撑,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江西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