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海南省民政厅日前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符合国家体球网直接登记分类标准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已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办法》提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协同强化对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一是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法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职业资格认定等违规收费的行为。二是违规使用、分配社会组织财产,违反财务收支规定,违背社会公益宗旨等违反非营利性规定的行为。三是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账户使用、虚假宣传等便利,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的行为。四是违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利用境外捐款或者参与、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等行为。五是非法放贷、集资,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在新闻媒介发表各类违法违规言论,印制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六是违规使用票据,偷逃税款的行为。
《办法》鼓励公众、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投诉举报。(肖海军)